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4,斗補,215,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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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215號
原 告 王惠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照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敘明本件債權總金額?並依該金額計算,繳納足額訴訟費用。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姓名、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如有再轉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告蕭照、蕭文雄、劉蕭碧珠、許蕭秀鑾、許蕭蕊、楊蕭秀若、蕭麗秋、蕭水芋、林美、李林選、林基霖、林雅魁、賴雪華、賴林信娥、林茂森、林癸昇、林淑珍、楊治、林瑞昌、林慧敏、林冠冠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提出本件遺產清冊、遺產登記資料謄本、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遺產稅申報資料,並據上開資料更正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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