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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21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順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二、被告蔡順捷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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