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247號
原 告 黃章臺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設頭分行間確認支票無效之訴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設頭分行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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