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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121號
原 告 邱華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沛羽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4,9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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