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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18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來成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被告正確姓名及人數,並按查報結果更正當事人欄位及訴之聲明,再依人數提出繕本。
二、提出被繼承人林聰明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如有再轉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提出坐落彰化縣溪州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同段255建號建物登記謄本及最新異動索引(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姓名請勿遮掩)。
四、被告林來成、林廖嬌蓮、林來柱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五、本件遺產清冊、遺產登記資料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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