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5,斗補,388,2016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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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388號
原 告 李賢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培霖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被告王培霖正確之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警方所製作本件車禍相關肇事資料之彩色影本。

三、本件索賠費用零件部分新臺幣(下同)438,000元,是否折舊計算?若否,經折舊計算後之金額?請就所請求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維修費用,提出車牌號碼0000-00號號自用小客車之行車駕照(確認該車輛為何人所有)及修復費用之統一發票或估價單影本(發票或估價單上關於工資、零件之金額應分別列計,以便本院計算折舊費用)。

四、請再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等)及繕本1份,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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