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斗調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黃OO、鄭.
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鄭黃OO應將坐落彰化縣溪州鄉○○段000地號、忠孝段775地號等土地,於民國98年12月1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鄭黃OO、鄭OO所有,所有權各2分之1等語。
經查,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且本件前經本院於105年3月21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之意願,迄未回覆,顯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是本件亦堪認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