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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司調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OO等3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陳OO就坐落彰化縣北斗鎮○○段00○號建物原應繼承之應有部分,以繼承為原因於民國102年5月31日登記所為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撤銷。
相對人陳OO、陳OO應將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登記,回復原狀為全體繼承人所有等語。
經查,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且本件前經本院於105年6月24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之意願,迄未回覆,顯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是本件亦堪認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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