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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11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溫哲選
複代理人 劉衡毓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
被 告 廖晏陞
黃伊伶即廖黃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零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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