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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13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沈凱榮
被 告 新翔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105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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