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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167號
原 告 鄭秉濃
法定代理人 高雅姿
被 告 林泓志
兼法定代理 潘麗娟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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