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5,斗簡,310,2016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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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簡字第31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陳昭勳律師
被 告 許欽典
藍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99年6月9日所為夫妻贈與之債權行為與於民國99年6月25日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藍金蘭就前項不動產,於民國99年6月25日以贈與為原因,向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許欽典因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73,363元及利息費 用未為清償,原告依被告許欽典之地址查詢,始知被告許 欽典已於民國99年6月25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將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於被告藍金蘭名下 ,斯時被告許欽典已無財產可清償債務。

二、被告許欽典於99年6月9日將系爭不動產贈與給被告藍金蘭 ,並於同年6月25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當時已對原告負 有清償義務。

三、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 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本件被告許欽 典於99年6月25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 予被告藍金蘭,斯時被告許欽典已逾期,且被告許欽典名 下已無財產可清償債務,故被告許欽典係基於詐害債權之 故意,將系爭不動產贈與予被告藍金蘭並移轉登記所有權 ,顯已害及原告對被告許欽典之債權,故本件已符合民法 第244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撤銷系 爭不動產之贈與行為。

四、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參、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肆、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許欽典自98年起積欠原告73,363元及利息費用未為清償,被告許欽典於99年6月9日將系爭不動產贈與給被告藍金蘭,並於同年6月25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被告許欽典已無財產可清償債務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667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引動索引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或提出準備書狀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是被告間贈與系爭不動產之無償行為,將有致被告許欽典之債權人不能受償,明顯有害於原告之債權,原告自得訴請撤銷。

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之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贈與契約行為、所有權移轉物權契約行為,以及被告藍金蘭應就系爭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附表
┌───┬────────────┬───────┬──────┬──────┐
│不動產│地號、建號、門牌號碼、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登記原因(債│登記日期(物│
│種類  │目、面積、權利範圍      │收件年期      │權行為)、原│權行為)    │
│      │                        │              │因發生日期  │            │
├───┼────────────┼───────┼──────┼──────┤
│土地  │彰化縣竹塘鄉戴厝段      │彰化縣二林地政│贈與、      │99年6月25日 │
│      │0000-0000地號、地目建、 │事務所二地資字│99年6月9日  │            │
│      │面積133平方公尺、權利範 │第042320號    │            │            │
│      │圍1/1                   │              │            │            │
├───┼────────────┼───────┼──────┼──────┤
│建物  │同上段00000-000建號、門 │同上          │同上        │同上        │
│      │牌號碼彰化縣竹塘鄉竹林路│              │            │            │
│      │1段670之2號、權利範圍1/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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