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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83號
原 告 蕭添方
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蕭錫清為植物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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