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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陳謝月嬌
陳棍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耀松 住彰化縣○○市○○里○○路0段000巷 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起頭欄關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道○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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