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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131號
原 告 陳中和
陳文泉
陳富林
黃秀香
上列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陳忠儀律師
黃禹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兆民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兆民、陳兆源、陳兆欽、林勝興、林勝雄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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