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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14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吳東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昱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廖昱瑞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訴訟代理人吳東海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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