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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287號
原 告 台灣美迪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彬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進順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38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8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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