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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47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蔡宗哲
訴訟代理人 黃崑恩
被 告 王天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六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元(含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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