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簡字第58號
原 告 許嬿𡟊
被 告 許鴻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及訴外人即兩造之兄弟姊妹許鴻猷、許鴻鈴、許惠珠等5人於民國105年1月6日繼承其母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建物所有權部及同段167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
並由被告於105年9月8日以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承接系爭不動產,扣除被告50萬元,共200萬元分別給付原告及許鴻猷、許鴻鈴、許惠珠4人各50萬元,因需待銀行放款,故先開出面額200萬元支票予許鴻猷託管,俟放款後匯款至各帳戶,再行把支票交還被告。
原告於106年1月18日不同意分期付款,並未於付款收付證明簽名。
因台中商業銀行於106年1月18日放款160萬元,原告及許鴻猷、許鴻鈴、許惠珠每人應各分40萬元,然而1人卻只能拿到現期票30萬元,其餘20萬元以分期3年6個月給付,此與當初開立支票上的文字有差異,被告欲分期3年半,原告要求分期2年,被告不同意,原告尚未取得任何款項,提出Line對話為證,原告原本有答應,但後來覺得分期太久,故要求分期2年,惟被告不同意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提出書狀答辯以:被告經由兄弟姊妹請求於民國105年9月8日以250萬元承接系爭不動產被告並無不給付原告之實,因財務規劃分期給付,經由大家開會決議,若原告無法接受分期給付,亦可請求許鴻猷、許鴻鈴、許惠珠將回至起始點恢復原狀並返還被告所有給付金與共同支付貸款利息,原告需負擔所有開辦之相關費用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主張兩造及許鴻猷、許鴻鈴、許惠珠等5人於105年1月6日繼承系爭不動產,被告於105年9月8日以250萬元承接系爭不動產,扣除被告50萬元,共200萬元分別給付原告及許鴻猷、許鴻鈴、許惠珠4人各50萬元,因需待銀行放款,故先開出面額200萬元支票予許鴻猷託管,俟放款後匯款至各帳戶,再行把支票交還被告之事實,業經原告提出支票影本、付款收付證明、地籍異動索引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五、原告另主張其於106年1月18日未同意每人先拿到現期票30萬元,其餘20萬元以分期3年6個月給付給每個人之分期付款條件,故被告應給付價金50萬元乙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情置辯。
經查:原告所提出其與許鴻鈴間之Line對話紀錄影本(如附表所示;
見本院卷第29~31頁),於105年11月30日上午10時21分,許鴻鈴代表被告告知原告系爭不動產過戶給被告,此決議經三兄弟及許惠珠同意,該價金給付方式如原告所提出之付款收付證明相符(見本院卷24~26頁),原告亦於同日下午1:04回訊息以「好你們已經決定。
但是支票一毛錢也不能少開給我」,則本件系爭不動產之處分及價金給付方式既經原告同意,其意思表示亦已送達被告,兩造意思表示已合致,原告自應履行該約定,再就其於晚上6時49分再傳以「心頭越想越嘔…」可知其係事後反悔,其復於晚上8時14分始提出分期2年之要求,亦為同意之後再反悔,雖許鴻鈴回以會轉告其意思給被告,惟被告是否同意原告變更原同意之契約內容,本為其權利,其最後不同意變更,而欲維持原先原告已答應之分期條件自無不可,原告自不得僅因自己答應後又反悔而認被告應照其提出之分期條件履行。
是原告主張被告應一次給付買賣價金50萬元,殊無足採。
七、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附表
┌─────┬───────────┬───────────┐
│日期 │許鴻鈴Line訊息 │原告Line訊息 │
├─────┼───────────┼───────────┤
│105年11月 │嬿秋,有關於我們老家過│ │
│30日週三 │戶給二哥之貸款及給款一│ │
│ │事,最後因銀行僅能按房│ │
│ │價現值7成貸款約160萬,│ │
│ │業經昨晚三兄弟討論後的│ │
│ │最終意向為二哥必需支付│ │
│ │給我們兄妹每人之50萬支│ │
│ │付如下: │ │
│ │1.現金30萬部分直接匯入│ │
│ │ 個人帳戶。 │ │
│ │2.餘20萬部份則分三年6 │ │
│ │ 期支票每張約33,333,│ │
│ │ 即每半年兌現一次。 │ │
│ │3.交付現款及支票時間大│ │
│ │ 約於正式申請貸款後3 │ │
│ │ 至4週(估計12月底前 │ │
│ │ )。 │ │
│ │ │ │
│ │上式之結論意向,我今早│ │
│ │也告知惠珠這訊息,並已│ │
│ │獲她的同意,目前還需詢│ │
│ │問你是否同意或有其它建│ │
│ │議後方會進行銀行貸款,│ │
│ │所以也請妳確定想法後再│ │
│ │告知我一下...小哥 │ │
│ │(上午10:21) │ │
│ ├───────────┼───────────┤
│ │ │能貸160萬1人也可先拿40│
│ │ │萬為何只拿30萬呢 │
│ │ │(下午12:22) │
│ ├───────────┼───────────┤
│ │是的!這點是有討論過,│ │
│ │但因二哥他有需求也持分│ │
│ │一份貸款資金作為房貸的│ │
│ │本金及利息還款用途 │ │
│ │(下午12:42) │ │
│ ├───────────┼───────────┤
│ │ │好你們已經決定。但是支│
│ │ │票一毛錢也不能少開給我│
│ │ │(下午1:04) │
│ │ │ │
│ ├───────────┼───────────┤
│ │OK..那我就回復他們,希│ │
│ │望能在12月底前就圓滿此│ │
│ │事.. │ │
│ │(下午1:18) │ │
│ ├───────────┼───────────┤
│ │ │只想說人在做天在看 │
│ │ │(下午1:20) │
│ ├───────────┼───────────┤
│ │恩!能捨就能得,凡事只│ │
│ │要對得起自己,好好過自│ │
│ │己生活就好,不要想太多│ │
│ │.. │ │
│ │(下午1:24) │ │
│ ├───────────┼───────────┤
│ │ │小哥你是否能保證三年支│
│ │ │票不跳票嗎 │
│ │ │(下午6:42) │
│ ├───────────┼───────────┤
│ │ │心頭越想越嘔,打算拿│
│ │ │這筆錢要還人家。 │
│ │ │(下午6:49) │
│ ├───────────┼───────────┤
│ │ │如果20萬要開支票,可以│
│ │ │我要二年開4張支票一年 │
│ │ │二期各5萬,我已經很讓 │
│ │ │步了,別逼我到盡頭 │
│ │ │(下午8:14) │
├─────┼───────────┼───────────┤
│105年12月1│妳的需求我會先轉告二哥│ │
│日週四 │後,再回覆給你 │ │
│(編號二) │(上午9:42) │ │
│ ├───────────┼───────────┤
│ │我已請大哥去跟二哥協調│ │
│ │妳提出的需求,一有確定│ │
│ │我回覆妳 │ │
│ │(下午12:02) │ │
│ ├───────────┼───────────┤
│ │嬿秋,大哥已詢問二哥關│ │
│ │於妳的需求..但二哥回覆│ │
│ │因他個人資金調度需求,│ │
│ │實在沒法幫助,所以還是│ │
│ │維持原議決 │ │
│ │(下午3:02)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