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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68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黃國綸
被 告 李瑩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伍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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