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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調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謝林秀英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台新國際商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00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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