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6,斗補,7,201703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7號
原 告 游佳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土地共有人蕭泮桐、蕭再成等人起訴前已死亡,請提出所有已死亡土地共有人之繼承系統表、其繼承人未拋棄繼承之證明,並追加其所有繼承人為被告。

二、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上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請補正正確之共有人為被告。

三、尚有部分被告之戶籍謄本未提出,請提出所有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更正起訴狀上之地址為正確之地址。

四、被告蕭李媛、蕭怡君、蕭筱萍非土地共有人,何以列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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