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7,斗小,304,20181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斗小字第30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胡原通
林永發
被 告 于懷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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