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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斗小字第14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蒼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 告 謝靈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伍佰貳拾肆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辨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承保被保險人曾燈玉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車體損失保險,系爭車輛於民國106年2月1日上午7時20分許,由曾燈玉停放在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街000巷00號前時,遭被告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因未注意車前狀況碰撞受損,系爭車輛送修後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53,051元(工資6,700元、烤漆12,060元、零件34,291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完畢。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1條之2前段、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3,05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保單資料、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現場照片、統一發票、估價單、車損照片、代位求償同意書、汽(機)車險理賠申請書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查閱屬實,且未據被告到場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五、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查,被告就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具有過失,業經認定如前,且系爭車輛所受損害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依上開規定,被告自應就系爭車輛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又原告就其承保之系爭車輛既已完成保險理賠,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代位請求被告賠償所受損害,洵屬有據,自應准許。
六、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值。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03年3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6年2月1日,已使用2年11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9,036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計工資6,700元、烤漆12,060元,其總額為27,796元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修理費用,於27,796元之範圍內,應認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七、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7,79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則非有據,應予駁回。
八、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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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4,291×0.369=12,65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4,291-12,653=21,638第2年折舊值 21,638×0.369=7,984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1,638-7,984=13,654第3年折舊值 13,654×0.369×(11/12)=4,618第3年折舊後價值 13,654-4,618=9,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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