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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斗小字第25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 告 劉慧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七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者,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逾期二期者,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逾期三期者,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含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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