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7,斗簡,139,2019012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簡字第13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天啓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詹文凱
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即反訴原告詹文凱之住所「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0號」。

理 由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判決當事人欄將被告即反訴原告詹文凱之住所「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0號」誤寫為「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自應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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