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7,斗簡,223,201903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簡字第223號
原 告 李宇豐





被 告 陳璽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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