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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簡字第265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恒義 住彰化縣○○鄉○○路00號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曾世維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0號
居彰化縣○○市○○○路00號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號
曾宏澤 住彰化縣○○鎮○○里○○路0段000巷
0號
居彰化縣○○市○○○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斗簡字第26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8年1月3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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