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7,斗補,254,2018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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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254號
原 告 陳宏仁
上列原告及被告蕭吉富、蕭世珍、蕭茂仁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蕭吉富、蕭世珍、蕭茂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及上揭3筆土地之歷次異動索引(含日據時代手寫謄本),暨同段164、141、144建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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