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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320號
原 告 陳苑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東山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未據原告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2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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