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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34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振森、黃秋月(下稱被告2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8,5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或契約條款等)1份,並檢附本件2筆債權之計算明細表(含各筆土地之占用面積、占用起算時間分別列計),且請自行核算請求金額是否正確。
另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2人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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