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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司調字第66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東霖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張換應就坐落彰化縣埤頭鄉大湖鄉1094地號土地,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16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所有權登記為相對人謝東霖、張換、謝承家、謝維祖、謝其財公同共有云云。
惟查,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應屬撤銷權之行使,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且聲請人前對相對人謝東霖、張換、謝承家、謝維祖、謝其財提起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並經本院104年度斗簡字第62號受理判決在案,相對人張換、謝承家、謝東霖、謝維祖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具狀答辯,是依當事人之狀況亦難期待相對人願配合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消費借貸債權請求,同意到院為調解。
從而,本件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亦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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