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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柯孟欣
訴訟代理人 陳靖惠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張峻維
朱紅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108年度斗補字第9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108年度斗補字第97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等件為證,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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