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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242號
原 告 鄭萬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春長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被告鄭春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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