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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司調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乙萱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聲明相對人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下同)106年6月13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相對人公同共有等語。
惟查,本院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簡字第30號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業於108年4月9日判決:「相對人陳乙萱等被繼承人陳自強之繼承人,於106年6日4日對系爭土地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106年6月13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相對人陳國隆就系爭土地於106年6月13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此有本院案件索引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是觀之上開判決內容,依法律關係之性質及當事人之狀況,已難期待相對人能到庭調解,堪認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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