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8,斗簡,166,2020013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陸坤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蕭錫煌

訴訟代理人 劉豐綸律師
複 代理人 鍾傑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該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3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9年1月1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