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8,斗簡,175,2019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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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175號
原 告 黃記繽
被 告 好師傅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6條規定即明。

故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事人間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合意管轄一經約定,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

依此,於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業具備上開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便應均受其拘束,即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將所受理之民事事件移送於兩造所合意管轄之法院。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主張兩造間訂有項目加盟合作契約書暨作業規範(下稱系爭契約),原告並依系爭契約第12條第6項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本票(本票號碼:TH0000000號,下稱系爭本票),作為契約終止之解約補償金義務之擔保,惟因被告於招募過程中,對於原告提供之資訊不對等,且未踐行公平交易法之規範精神,致使系爭契約因此無效,原告並無需要對被告負任何損害賠償之責,從而,系爭本票所擔保之債權亦不復存在,爰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語,此有起訴狀在卷可稽。

故原告並非以系爭本票係屬偽造或變造而提起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自無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之適用;

又依原告前開主張,被告所持有系爭本票之債權存在與否既涉及原告是否履行或違反系爭契約,本件自屬兩造因系爭契約所生爭議之訴訟,依原告所提出加盟契約書第16條約定:「本契約之解釋依中華民國法律及誠信原則,若雙方因本契約產生爭執、違約或其他相關問題時,雙方同意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一審訴訟管轄法院。」

,兩造既已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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