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8,斗簡,63,2019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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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6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劉其書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本院移送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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