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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150號
原 告 正茵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英瑄、洪民章等二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9,833元(計算式如下:5,300×83×1/3+133,200=279,833,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納本件裁判費2,980元。
二、請提出被告洪英瑄、洪民章等二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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