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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97號
原 告 柯孟欣
訴訟代理人 陳靖惠律師
(法扶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峻維、朱紅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提出被告張峻維、朱紅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具體敘明兩造間之學經歷、社經地位及財產收入狀況,並檢附事證,且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張峻維、朱紅溱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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