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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斗小字第158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粘舜強
被 告 陳皇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零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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