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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司調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永森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陳永森、陳00應將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相對人陳00、陳00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20日所為之贈與協議債權行為及贈與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相對人陳00應將系爭不動產於登記日期101年12月20日以贈與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
相對人陳00應將系爭不動產,於登記日期101年11月14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陳00、陳永森公同共有等語。
經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須經撤銷相對人等間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後,始得為之,是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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