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9,斗救,8,202009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俊羽

相 對 人 蕭鈺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在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分別定有明文。

據此,聲請訴訟救助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

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裁定意旨參照)。

申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需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謂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09年8月5日具狀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5,157元,惟聲請人現生活困難且無積蓄,目前住院之保險金及積蓄均遭第三人詐領,無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等情,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工作能力,且其住院保險金及積蓄均遭第三人詐領,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雖據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經本院調取聲請人於107年度及108年度財產明細資料內容所載,聲請人名下雖無不動產,然於107年度投資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公司、亞洲水泥(股)公司、和泰汽車(股)公司等各類股票達121筆,財產總額高達110萬9,110元,而聲請人於108年度投資各類股票達72筆,雖並無顯示財產總價值,惟與聲請人上開聲請訴訟救助理由有異,此有司法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

況聲請人現生活困難及遭第三人詐領保險金或積蓄乙節,亦未據聲請人提出其他能及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確有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或支付訴訟費用將導致其本人或家屬生活困難等情事,揆諸首揭說明,尚無足認聲請人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已盡釋明之責。

是本件聲請尚乏其據,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