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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18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景泰營造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鎮○路里○○街00巷00號
1樓
法定代理人 陳文樟 住彰化縣○○鎮○路里○○街00巷00號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璟揚建設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鄉○○村○○巷0○00號
設彰化縣○○鎮○路里○○街00巷0號1
樓
法定代理人 茆淑萍 住彰化縣○○鎮○路里○路街00號
送達地址:彰化縣○○鄉○○村○○巷
0○00號
上列上訴人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民國109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7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985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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