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9,斗簡,361,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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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斗簡字第361號
原 告 張惠淑
訴訟代理人 李雅環
張智明
被 告 林世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

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查本件原告以聲請發支付命令狀,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狀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嗣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以民事更正聲明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80萬元,及自109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核原告上開所為訴之變更,係屬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

(一)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合計280萬之支票9紙(以下合稱系爭支票),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附表所示之票款及利息。

(二)被告向原告借錢後,簽發系爭支票以為借款擔保,詎嗣後系爭支票無法兌現,被告又不返還借款。

(三)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支付命令異議狀稱:被告所述內容與事實有出入,故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等語,資為抗辯。

五、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

,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為證。

被告雖提出書狀以前詞置辯,惟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況被告並未否認系爭支票為其所簽發,自仍應依票載文義負發票人責任。

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80萬元,及均自提示日即109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28,72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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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利息均自提示日即109年7月24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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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日     │    金額    │    提示日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即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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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9年1月27日  │200,000元   │109年7月24日  │AN0000000 │
├──┼───────┼──────┼───────┼─────┤
│ 2  │108年12月28日 │1,000,000元 │109年7月24日  │AN0000000 │
├──┼───────┼──────┼───────┼─────┤
│ 3  │109年1月2日   │300,000元   │109年7月24日  │AN0000000 │
├──┼───────┼──────┼───────┼─────┤
│ 4  │109年1月27日  │200,000元   │109年7月24日  │AN0000000 │
├──┼───────┼──────┼───────┼─────┤
│ 5  │109年2月28日  │200,000元   │109年7月24日  │AN0000000 │
├──┼───────┼──────┼───────┼─────┤
│ 6  │109年1月9日   │300,000元   │109年7月24日  │AN0000000 │
├──┼───────┼──────┼───────┼─────┤
│ 7  │108年12月24日 │200,000元   │109年7月24日  │AN0000000 │
├──┼───────┼──────┼───────┼─────┤
│ 8  │108年12月6日  │200,000元   │109年7月24日  │AN0000000 │
├──┼───────┼──────┼───────┼─────┤
│ 9  │109年1月12日  │200,000元   │109年7月24日  │AN0000000 │
├──┼───────┼──────┼───────┼─────┤
│合計│    ……      │2,800,000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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