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調字第224號
抗 告 人 賴麗燕
代 理 人 林思儀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鐘俊哲、陳孟琴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28日本院補正裁定提起抗告,依法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