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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1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德一、洪○○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鎮○○○段00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土地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載)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歷次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洪○○之年籍資料。
二、請提出被告洪德一、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被告洪德一自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905號裁定後歷次清償原告債務之過程及證明。
四、查明上開事項後,提出載明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及正確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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