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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196號
原 告 謝璧蔓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宏毅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50,000元,應徵裁判費7,0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5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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