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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40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瑞明、張**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有如附表所載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所載),原告起訴尚有以上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附表:
┌─┬───────────┬─────────────────────┐
│編│ 補正事項 │ 說明 │
│號│ │ │
├─┼───────────┼─────────────────────┤
│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本件原告固以張瑞明、張**為被告,聲明請求│
│ │日內,提出彰化縣社頭鄉│上開被告就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
│ │山腳段1144地號土地及同│同段399建號建物所為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 │
│ │段399建號建物登記第一 │行為應予撤銷,張**應將該不動產之分割繼承│
│ │類謄本(地號及建物全部│登記予以塗銷。惟查,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行 │
│ │、權利人姓名請勿遮掩)│使其撤銷權,如僅請求撤銷債務人之行為,則應│
│ │、歷次異動索引(權利人│以行為當事人為被告,即其行為為單獨行為時,│
│ │姓名請勿遮掩)、被告張│應以債務人為被告,其行為為雙方行為時,應以│
│ │瑞明、張**之被繼承人│債務人及其相對人為被告,故其行為當事人有數│
│ │楊惠女之除戶戶籍謄本、│人時,必須一同被訴,否則應認其當事人之適格│
│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有欠缺(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78號、38年台上 │
│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字第308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民法第1164條所 │
│ │省略)、被告張瑞明、張│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
│ │**向彰化縣田中地政事│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
│ │務所辦理繼承登記之資料│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
│ │,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
│ │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
│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第163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原告起訴主張撤銷│
│ │省略);且依上開資料如│張瑞明、張**之被繼承人楊惠女之繼承人間就│
│ │有所列被告張瑞明、張*│遺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即應以該│
│ │*以外之繼承人及起訴狀│協議之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
│ │所列不動產以外之遺產,│無欠缺,並應對張瑞明、張**之被繼承人楊惠│
│ │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女所遺全部遺產整體為之。爰限期命原告補正左│
│ │被告及追加以全體遺產為│列事項,如依上開資料認有所列被告張瑞明、張│
│ │訴訟標的,以及查報被告│**以外之繼承人及彰化縣社頭鄉山腳段1144地│
│ │張瑞明、張**最新戶籍│號土地及同段399建號建物以外之遺產,應具狀 │
│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及追加以全體遺產為訴訟│
│ │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標的,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
│ │被告姓名、住居所及以全│所及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
│ │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逾期不補正│
│ │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即駁回原告之訴。 │
│ │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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