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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450號
原 告 洪春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楊邁等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陳秀暖是否已經出養?請提出被告陳秀暖「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二、查報陳戌、陳楊邁之五女「陳素珠」是否已死亡,又原告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提出書狀,將「陳秀珠」列為五女,原告是否將姓名誤載?又陳戌、陳楊邁之五女如已死亡,請補正適格之被告。
三、查報本件共有人陳戌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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